2024下半年新疆兵团第十一师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为做好兵团202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兵团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十一师所属单位工作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要求。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规定的相应学历。
(三)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注1: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注2:兵团普通话水平测试咨询由兵团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负责解释,地址为:石河子市北四路石河子大学北区师范学院,咨询电话:0993—2055512。
(四)教育教学能力要求,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查询);
2.属于国家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取得在有效期内《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五)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六)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在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前,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三、认定受理机构
十一师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十一师教育局(综合楼四楼局办公室)受理认定。
四、认定申请流程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24年11月5日10:00-11月20日18:00。
(二)网上申报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请按照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在网站首页选择“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注册账号,并填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2.申请人在申报教师资格种类及任教学科时,须确保正确无误,一经申报,不得随意更改。
3.申请人的学历信息、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学籍信息、《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可在线核验,核验通过的,现场确认时无需出示相关原件(或打印件)。如验证不通过,则按以下步骤操作,且在现场确认时出具原件:
(1)“普通话证书信息”核验不通过,请按照系统提示要求上传照片,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相应证书的原件。
(2)“学历信息”有学信网未核验的内容或无法核验的学历,请按照系统提示要求上传照片,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相应证书的原件。
(3)如果申请人持有的学历为港澳台地区学历或者国外留学学历,无法进行学历核验,请选择核验类型为港澳台地区学历或国外留学学历,并上传《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建议持港澳台学历或国外学历的申请人提前在“中国留学网”进行学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