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2024下半年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申报学士学位条件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及《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鄂二师院行[2008]1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2024年下半年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成人学士学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光谷教育学院2024年6月办理本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
二、成人学士学位申报条件
1.课程成绩要求:
自考学生要求三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含)以上,其中每门课的成绩不得低于65分;成教学生要求在校期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良好(百分制,75分)(含)以上,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一门基础课、二门专业课)需一次通过,且成绩达75分(含)以上,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含)以上。
2.根据教育部文件,每年申报学士学位的毕业论文参加全国抽检已成为常规工作,具体毕业论文要求如下:
(1)按照规定,毕业论文需在知网查重且重复率不得高于15%。
(2)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写作与排版打印符合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光谷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写作与排版打印规范的要求。
(3)毕业论文的水平需达到学士学位论文的标准。
3.非英语专业(自考、成教)外语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科学籍后,申请学位前,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等级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2)取得本科学籍后,申请学位前,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全国统考,《英语(二)》成绩65分及以上;
(3)取得本科学籍后,申请学位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75分及以上。
(4)雅思5.0及以上或托福70分及以上。
(5)省外教学点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参加教学点所在省市的成教学位外语考试或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6)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4.按照省学位办文件“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要求,英语专业(自考、成教)外语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科学籍后,申请学位前,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全国统考,《第二外语(法语或日语)》成绩65分及以上;
(2)省外教学点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参加教学点所在省市的成教学位外语考试或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3)成教英语专业学生申报学士学位,要求加考比非英语专业更高一阶水平的英语等级考试,公共英语四级笔试60分及以上、大学英语六级355分及以上、专业英语四级50分及以上、雅思6.0及以上、托福80分及以上(满足以上任何一项即可)。
(4)外省成教英语专业学生如果参加其所在省统一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水平考试取得的成绩合格者,承认有效。
(5)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三、申报时间及相关资料上交要求
请认真核对2024年6月已办理本科毕业证并符合申报学士学位的学生信息,于2024年10月30日前将以下材料上交(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 2:00-5:00)。提交材料:
1.学位申请与审批表(2份)填写并用A3纸正反面打印出来,贴上2寸纸质版照片;建议学生优先选择本科毕业证照片,如没有,提交最近1年内近照。
2.毕业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且有效清晰);
4.外语水平成绩证明复印件(详见申报条件第三条或第四条);
5.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复印件;
6.按照《学位申报模板》填写相关内容并打印提交。
7.论文初审通过的毕业论文定稿电子版和纸质版1份,论文命名规则为“准考证号-姓名-论文”,存储格式为.doc 或.docx;与学生毕业论文相匹配的查重报告电子版,命名规则为“准考证号-姓名-查重报告”,存储格式为.pdf。
备注:填写《学位申报名册表》时,“各门平均”是指所有本科段的课程成绩的平均值,“主干平均”是指三门学位课程的平均值。
四、审批和报送程序
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各教学部、函授站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的名单,请于2024年10月30日前,将本单位办理2024年下半年学士学位的《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名册》纸质版交光谷教育学院8302室(请一定另外附件注明报送的具体单位站点并加盖公章,联系电话:027-52104908,电子版发邮箱361198848@qq.com)。
3.光谷教育学院复审。
4.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的名单在全院公示。
5.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6.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五、工作要求
1.各单位具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收集原始资料,严格审核数据,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各单位学位评审小组要严格审查环节,务必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精神,杜绝在学位授予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复核时一旦发现上报数据有重大错误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向全校进行通报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